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律师说法:知青回沪,能否享受动迁利益?

公房动迁,一般承租人和同住人享有动迁利益。按照上海市公房动迁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知青及子女回沪应当享有公房居住权,符合同住人资格,故有权分得相应的动迁利益。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同一个家庭中,兄妹同为知青返沪户口迁回公房,动迁却不一定享有同等待遇,甚至可能天壤之别。原因为何?

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以案说法,结合一则动迁案例为您揭晓答案,并分析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1950年,周先生的父母通过置换获得了一套公房的承租权,当时承租人是周先生父亲。周先生共兄妹三人,周先生是长子,兄妹三人从出生开始一直居住这套公房。

为响应国家政策,1972年周先生到江苏插队落户,1975年妹妹到云南插队落户,户口也都迁至外地,也在外地结婚生子。因弟弟年龄最小,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随父母居住公房。

后根据政策规定,知青子女可以返回上海,周先生和妹妹都考虑回来。1990年周先生儿子户口迁回上海,1992年周先生户口迁回上海;1995年,周先生的妹妹及侄女也将户口迁回上海。当时,周先生父母和周先生弟弟、弟媳实际居住这套公房,因居住困难,周先生和妹妹只能在外借房居住。

1998年,周先生的妹夫单位给妹妹一家3口分了一套公房(女儿当时已经成年),居住面积25平米,但她们的户口并未迁走。2001年,周先生妹妹将分得的公房出售,即承租权转让给案外人。

之后,周先生父母相继过世,承租人一直没变更。周先生曾提出住进来小间,弟弟坚决不同意,还发生争执、报警。当时周先生侄子(弟弟的儿子)也结婚成家,一家4口居住这套公房,周先生只能在外借房居住。

2020年10月,公房面临动迁,动迁利益共计400万左右。三方就动迁利益分割僵持不下,多次协商未果。

律师解析

以上案例中,三方争议最大的点就是周先生和儿子、周先生妹妹和女儿是否属于公房的同住人,有无权利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协商过程中,周先生弟弟认为周先生和儿子虽属于知青及子女返沪,但并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动迁利益;认为妹妹虽属于知青及子女返沪,但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不属于该公房同住人,无权分得动迁利益。

以上案例就是典型的知青及子女回沪,到底属不属于同住人的问题。

1、原则上享有公房居住权,即属于公房的同住人,动迁时仍有权享有动迁利益

根据上海市公房动迁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于知青及子女,多数系因国家政策到外地插队落户,按政策可以回沪时迁入户籍,一般应认定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故在动迁时应认定为同住人,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2、迁入户籍但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而没有实际居住,他处亦未享受福利分房,应当认定属于公房同住人,仍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这是同住人的例外规定,上述案例中周先生即属此种情况。其按政策回沪并迁入户籍,因家庭居住条件有限以及矛盾不得已在外借房居住,故不能以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而丧失同住人的资格,他处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仍属于同住人,有权享有动迁利益。

3、迁入户籍但并未实际居住,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居住并不困难,应认定不符合公房的同住人条件,无权享有动迁利益

这一规定和上述第2点在事实上有两区别:一是并未实际居住的原因不同,二是他处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以上述案例中周先生的妹妹为例,同样作为知青回沪,开始没有实际居住是因居住困难,但之后他处获得了福利性质的房屋而享有了居住保障,故虽然户口在册,但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无权享有动迁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周先生的妹妹他处福利分房目前是否转让承租权(即出售房屋),均属享受过福利分房。因该转让承租权的行为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均不影响其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仍然可以认定其丧失了该公房的同住人资格。

由此看出,虽同为知青及子女回沪,因实际情况不同,在公房的同住人认定方面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动迁面前不一定享有同等待遇。扬远律师建议您,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妥善处理,并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