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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析法: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如何起诉?

日常生活中,个人或家庭都或多或少涉及房屋买卖事宜,而房屋作为标准不动产,买卖过程中不仅需要买卖双方购房合意,更需要前往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最终不动产登记手续。若房屋买卖中产生纠纷,该如何起诉?是前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按照合同纠纷起诉?

今天,扬远律师民商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您分析:
一、2017年8月,范先生因结婚事宜,准备在A市购置房屋,挑选过后决定购置A市青云路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宋先生;
二、2017年10月8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范先生当日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第一期房款210万元(含定金)应于2017年12月底前支付,第二期由范先生申请贷款;
三、2017年12月初,宋先生电话告知范先生房屋已另售他人,双方《购房合同》不再继续,当日10万元定金退还给范先生账户;
四、范先生不服,向宋先生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间《购房合同》,并要求宋先生按照定金罚则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五、后宋先生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青云路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法院驳回宋先生管辖权异议。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是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大家最熟知的莫过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概念,凭着公众对法律基础认知,房屋是最常见的不动产,日常签订购房合同都是对不动产处理,若产生纠纷,都应该去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其实我们深入研究下专属管辖,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有其细化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从中我们可明确得出:不动产纠纷并不是一切涉及不动产纠纷,而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为“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日常涉及房屋纠纷中,我们要依据当事人诉求来确定管辖,若涉及对房屋权利确认(确认房屋归某方所有)、分割共有房屋、房屋相邻关系纠纷等是按照专属管辖确认起诉法院。

若像本案中,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房屋权属变动、解除买卖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等,其实从其性质来说应属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按照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扬远建议

因房屋买卖事宜产生纠纷的,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确认诉求,并依据诉求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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